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惊险!福建高速路面出现一块重达百余斤的……******url:https://m.gmw.cn/2022-12/21/content_1303230844.htm,id:1303230844
惊险!高速路面夜间惊现散落物,
引发车祸,
民警溯源揪出肇事者……
12月17日晚,漳州高速交警支队四大队武安中队民警接到指挥中心转警称:在厦蓉高速A道26公里800米处,发生三起因碰撞路面散落物引发的交通事故。
民警迅速出警,经现场勘察发现,离事故现场100米处,有一块悬挂着车牌为“闽E3***挂”的后防护板部件,三部小车由于避让不及发生碰撞碾压,造成三部小车轮胎和底盘不同程度受损。
高速路面散落物
民警在做好安全防护的前提下,迅速将散落于路面的重达150斤左右的汽配件转移至应急车道内,避免再次殃及其他车辆,影响行车安全。
案发后,民警根据散落物车牌号找到该肇事车辆驾驶员。经查,该驾驶员拉着一车机砖从厦门出发,前往漳州某建筑工地,装载货物后没检查好后防护板装置锁扣是否牢固,直到卸货时才发现装载货物遗落。该车货主也于18日凌晨从厦门上高速一路搜寻,未果。
事故造成车损
在民警批评教育下,半挂车司机意识到未固定好车辆门板锁扣,造成脱落的错误行为及其危害性,愿意承担相应责任。随后,民警依法对半挂车驾驶员载物行驶时遗落汽配件和载运物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高速交警提醒广大货车驾驶员,出车前需仔细检查车辆门板锁扣是否锁定牢固、货物装载封闭性是否良好,以防途中出现货物松散,继而引起货物倾斜、散落等不必要的情况,引发交通事故。
民警:
“一旦出现货物不慎遗落,驾乘人员切勿盲目停车捡拾。需按照‘车靠边、快警示、人撤离、即报警’的十二字方针进行处置,并拨打报警电话求助。”
福建交通广播原创稿件,记者军民通讯员:漳州高速交警四大队 刘路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